关于员工工伤认定,很多企业存在管理认识误区。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汇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你需要知道的“工伤认定”。
首先,小汇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工伤应该如何界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 月1日起执行。其中: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面小汇就以下几个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分析解读相关法条:
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一: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里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肖某发生口角并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二:2009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开始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刺向郑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分析解读:案例一中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相关医疗费等只能相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向其前夫索赔。
提前下班,遭遇车祸,还算不算工伤?
案例三:曹某系山东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1年3月25日22时许,曹某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提前下班。回家途中,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曹某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无事故责任。曹某的家人认为,曹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县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曹某为工伤的决定。曹某所在单位不服该认定,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查认为,曹某提前近两个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解读: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实践中争议很大。本案的焦点是:曹某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种情况认定工伤并不要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我们对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提前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本案中,曹某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还算不算工伤?
案例四:童先生与妻子程女士同在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制鞋厂工作。2015年12月29日8时25分左右,程女士突然晕倒在车间里,后被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士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还进行了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医生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危重性,程女士随时可能死亡。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直至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在车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制鞋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深圳市人社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能视同工伤。
分析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突发疾病与工伤的本质有一定的差异。如果职工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认为其疾病发生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视同工伤处理;如果超过48小时就认为其疾病发生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视同工伤处理。这样规定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和保护到职工,同时也比较简单易行,便于实际操作。虽然家属和医院的人道诉求是正当的,但工伤认定的判断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有法律法规可以遵循的。
希望小汇整理的这些对您有所帮助,小汇建议您: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加强安全管理之外,可以考虑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补充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可联系汇丰采购),转嫁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编者按:
关于“工伤认定”以及“工伤保险报销”等事宜,欢迎广大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从业者交流咨询,汇丰人事管理专家为您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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