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严重违纪解除权”引起的劳动争议频有发生,在劳资纠纷中占比一直居高不下,更多企业因此栽了跟头,是来自有意的“活该”还是源于无知的委屈?“严重违纪解除权”,企业该如何用好这把利剑?小汇认为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万变不离其中:在充分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之上,掌握技巧要领,结合实践案例领悟消化,HR同行们便了然于心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系合法解除,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如下以案说法,向您解析在劳动争议中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正当行使解除权。
案例一
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应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为基本判断标准。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代同事打卡,公司向其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作出上述解除决定。《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公司、在考勤方面弄虚作假。该《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以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认可代人打卡的行为,亦认可《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制度及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应予以支持,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且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劳动者就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纪律。生活实践中,人们常以为代打卡等行为系小事,并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既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在考勤方面弄虚作假系属严重违纪行为,员工自当遵守。代打卡行为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不一致,势必导致员工考勤数据的不真实,进而影响和破坏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时,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例二
用人单位应说明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董女士为某公司新招录的员工。在入职时,公司明确与其约定,在职前三年不得生育,一旦生育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该项规定写入劳动合同的附件。后董女士在职期间婚育,公司以口头方式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说明其制度的合法性。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条款系无效条款。本案中限制员工婚育权利,系限制员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包含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程序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一句。内容方面,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例三
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还应根据具体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综合判断。
喜某为某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员工。喜某所值班公交车在某公交站点停靠时,喜某将在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价值6元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公司认为喜某属于重复售票行为,以喜某违反《公汽乘务员承诺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车票,均属于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喜某认为该行为属于无心之失,票款才6元,数额小,不构成对公汽公司的重大损害,不能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基于公共交通行业的职业特点,售票和收取票款行为客观上缺乏监管,因此乘务员的诚信尤为重要。喜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已经违背其在《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并严重违反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辞退喜某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
是否严重违纪亦需要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和行业特点进行判断。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求,需要结合劳动者所在岗位和行业进行判断。如,同样是私拿公司物品,设计人员、办公室员工可能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带来严重后果;但是财务人员就不一样,涉及基本诚信和职业操守品德问题,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售票员的特定工作岗位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岗位性质类似,应当在涉及公司财产的问题上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售票员侵吞票款的行为已与其基本职责根本违背。另外,公司高管等特殊劳动者,在公司法上需要遵循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案例四
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即便未写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亦应遵守。
卢某是某农庄公司的保安。工作期间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和公司经理尚某发生冲突,将尚某致伤,后送医院治疗。公司以卢某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卢某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和尚某交涉过程中,产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对方受伤住院。虽然公司没有明确规章制度约定打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
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员工在工作场合、工作区域打架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打架斗殴行为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同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一样,上班期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属于最为基本的劳动纪律。因此,对于“严重违纪”不可机械理解,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亦应涵盖在内。
案例五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公司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成立工会,上述解除行为,未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公司未组建工会,但为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公司亦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程序。现公司并未完成这一程序,不能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未成立工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或者当地总工会的意见。
法官提醒
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后,需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2、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在确定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时,既要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经营管理权,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既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行业惯例和岗位性质。
3、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未成立工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或者当地总工会的意见。
文章来源 | 北京三中法院 作者 | 高娜 张清 ,在此衷心感谢两位作者的悉心整理和专业解析,越分享越强大,让更多的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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