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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2017-06-22 15:37
  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在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不难意识到前置管理的重要性,从招聘广告发布到offer发送,最后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处处是风险,处处可做伏笔。今天我们谈一谈“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offer是邀约,依据的是《合同法》,如果offer的高于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不签署。并且员工可以主张公司不能依据offer承诺的条件给予工作机会,有权索赔。当然,这里讲的是员工最后同意到公司上班的情形。
 
  【答案】
 
  offer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
  
  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说到这儿也许大家要问,原来发个offer都如此大的风险呢?确实如此,因为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者是弱者,劳动法和相关部门无法做到像民法一样双保护。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HR及法务具备较高的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践运用的能力,才能做到不被个别劳动者钻空子而损害企业的权益。由于篇幅有限,无法将所有细则一一呈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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